社会发展与环境污染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社会与环境

进入21世纪,环保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天更蓝、树更绿、水更清、城更美”,成为人们的共同心声。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安吉余村考察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

规划先行,是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前提,也是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顶层设计。浙江各地特别重视区域规划问题,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把它作为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谋划与前提条件。

从2005年到2015年,科学论断提出10年来,浙江干部群众把美丽浙江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本钱,护美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不断丰富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化为生动的现实,成为千万群众的自觉行动。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随之不同。我国《环保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就是采取行政、经济、科技、宣传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适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它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环境保护的内容大体可分两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包括保护城乡环境,保持乡土景观,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的调节净化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污染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尽管中央把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竣,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城市生活污染和农村面临污染问题又接踵而来,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环保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我国要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发展经济放在首位,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展开,无论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因此,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环境问题,其本质就是一个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从远古天然和谐,到近代工业革命时期的征服与对抗,到当代的自觉调整,努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运动和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反映。有些同志认为环保与经济发展是对立的,认为要保护环境必然要牺牲经济的发展。这些年的实践证明,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美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状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资借鉴的范例。

当今,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新世纪的标志。用环保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是坚持实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关键。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

⑶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协调发展原则 :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立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力手段。它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诱导、约束和协调的功能

环境经济政策主要有: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经济优惠政策,征收环境资源费政策等。 ⑸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相当严竣,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科学技术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

3、贯彻

⑴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统筹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业及其发展过程中,要对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作出专门论证,并且对老工业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变,使得工作布局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良影响。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生产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内在联系。其中:农业生产和资源的开发布局(直接以自然资源作为劳动对象,如农、牧、采掘业)同自然环境破坏有直接关系;工业生产布局(不直接依赖环境,但生产中排放废弃物)同环境污染有直接的关系。生产部门的分布,又影响居民点的分布,从而影响城镇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化设施分布。

⑵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增强公民尤其是决策者和管理者的环境风险意识。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改造自然项目(如在河川筑坝、发展核电、兴建大型工业、农业、水利、交通等项目),更应将可能造成的长久不良环境影响放在首位考虑。

在对环境具有影响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科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意见。

通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

⑶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治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对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⑷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⑸加强环境监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在参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这一原则在当时主要是为了明确污染单位有责任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在1989年修改《环境保护法》中,删去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字样,改为由具体的制度和措施规定来隐含这一基本原则。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保护环境。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保护好环境资源,就可以使开发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为更好地持续利用创造条件。所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护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环境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认识到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其价值表现在自然再生产能力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资源及开发替代资源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理所当然的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2、意义

⑴可以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